大连发布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8-07-24

  26.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通过定向增发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发行上市四个环节分别给予60万元、6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补贴。企业境内非首发上市,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者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企业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

  27.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合理扩大融资规模,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作为资本金使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内保外贷”模式进行跨境融资,并以外债形式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内外关联公司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降低资金周转成本。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外汇资金按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项下资金流入提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我省、市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28.设立我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50亿元,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吸引外资以有限合伙形式参与设立子基金,投向促进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技术创新的项目。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的投资活动。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参照相关政策性基金出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认缴总额的40%。

  九、外资企业人才引进支持政策

  29.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科技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来连创新创业,符合条件的纳入《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政策支持范围。

  30.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换发入境有效期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入境R字签证(人才签证)。对持R字签证入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等方面简化手续,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籍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对外国专业人才,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限制。试点扩大外国人才R字签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提供办理口岸签证、工作许可和长期居留许可的便利。延长我市纳税百强企业外籍高管人员的居留许可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5年。缩减获得“星海友谊奖”等外籍人士居停留证件申请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外籍人才申报创新创业项目、科学技术奖项,不受国籍、身份等条件限制。

  31.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认定后,对高层次人才子女,允许自主选择学校一次,初升高享受“指标到校”政策;对科技研发、高技能等产业发展非常紧缺人才的子女,享受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优惠政策;对产业发展比较紧缺、一般紧缺人才和其他人才子女,可不受入学时间等条件限制,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入学,其子女报考我市高中学校的,按当年初升高相关政策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人才的子女申请就读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的,按与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类别相当原则,根据学生意愿进行协调安排。参加高考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2.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技师培训,可按照《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给予补助。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高端高技能人才,对符合遴选条件的企业高端高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进修深造,按照每人次不超过总培训费用的85%给予最高3万元资助。

  十、外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支持政策

  33.鼓励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格准入、土地供给、财政和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内资企业享受平等待遇。

  34.鼓励外资以PPP模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公开项目信息,透明运作流程,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健全项目退出机制,相关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以更加便利的条件吸引外资参与新能源电站、机场、港口、道路、桥梁、地铁、供水、停车场、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合作。

  35.支持外资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允许外商以实物、股权、技术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外商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36.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促进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十一、推动投资便利化支持政策

  37.充分发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对外商投资的聚集效应,推动自贸区体制机制创新,率先实行内外资企业一个窗口登记注册和限时办结。

  38.在自贸区优先引进国际著名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认证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并在办公用房、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39.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

  40.简化外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程序。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原则,探索创新以标准替代审批、“先建后验”和“容缺受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实行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模式。对允许外商投资的项目,实行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政府不再审查。已改为备案的事项,一律不得变相审批。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

  十二、加强外商投资促进支持政策

  41.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招商引资(外资)工作激励促进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55号),对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按利用外资指标完成情况、对全市权重贡献、引进项目质量给予相应奖励。对各部门及机构、团体按引进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综合服务质量给予相应奖励;每年组织一次对外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定,对排名前6位的集体(商务部门)给予20万元奖励,对排名前18位的个人给予1万元奖励;根据《大连市优秀外商投资企业考核评定办法》,每年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定,遴选出30家优秀外商投资企业,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

  42.对因公出国(境)招商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定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加大对“一带一路”及周边国家出访团组支持力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赴港澳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不纳入量化管理、不计入出国(境)指标。

  43.各地区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对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就业贡献大的外资项目予以支持。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严格履行各项政策承诺和兑现已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

  44.各地区要积极探索重点园区企业化运作,并逐步推进上市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公司化招商机构,大力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招商服务,引导促进社会中介开展招商活动,提升招商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水平。

  45.加快建设和完善信息网络、会议会展、国际医院、国际学校、体育设施、宗教场所、空中航线等配套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城市国际化功能和对外开放竞争力,创造外商工作、生活的良好环境。

  本政策措施中关于外商投资重点产业和总部支持政策涉及的奖励和扶持资金,由市财政与企业所在地区财政按现行体制规定的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关于研发合作、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行业性业务及人才引进等方面支持政策涉及的奖励和扶持资金,按现有规定由市财政承担。企业享受的政策支持金额以该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上限。对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按税法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承担。根据本政策措施获得资金奖励和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大连、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和扶持资金。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猎头公司咨询热线:400-067-9767

  个人高薪职位查询请登录:www.aimsen.com

  更多猎头资讯请关注埃摩森猎头视野:aimsen-shiye


  • 在线咨询

  • 免费热线

  •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