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全力构建非公经济发展升级版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6-12-21

  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指出,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放手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这一信号的释放,已充分表明我区支持非公经济加快发展的决心和态度,也预示着非公经济发展正在迎来更加美好的春天!

  回首过往,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已彰显出独有的魅力:到2015年底,非公经济市场主体达到162.84万户,占全区市场主体的97.84%;全区非公经济实现增加值突破了1万亿,达到了11579.1亿元,占全区生产总值64.2%,年均增长8.8%。上缴税收占全区68.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区89.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区67.7%,城镇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占全区城镇就业人员总数75.7%,城镇非公有制单位新增就业人数占全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82.56%。2016年上半年,全区非公经济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实现增加值同比增长7.6%,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2.2%,税收增速为5.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达到10.1%。

  “非公经济活力的充分释放离不开政策扶持,离不开自治区从上而下积极构建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自治区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于光军指出。

  2013年6月,自治区政府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增强自治区经济增长的动力、活力和竞争力,今年6月,自治区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从市场准入、财税、土地、价格等方面制定了多项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就财税政策支持而言,内蒙古设立5亿元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形成配套,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争取中央投资和安排本级用于引导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时,重点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

  此外,自治区高院制定了《关于依法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措施》,自治区金融办下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金融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等等。

  政策倾斜和来自各个部门的鼎力支持形成了扶持非公经济发展的合力,搭建起全区非公经济“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我区服务业涉及行业众多,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截至2015年底,我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达1437户,大多数服务业企业都属于小微非公有制企业。

  近几年,自治区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等一系列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2015年,自治区发改委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引导资金3亿元,有力地支持了45个服务业示范项目建设。同时,创新了自治区预算内资金投资方式,安排1亿元服务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2亿元,设立了总规模3亿元的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为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了另一种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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