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国资委传来消息,我市正式印发实施《关于鼓励市管企业改革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意见》,支持和鼓励市管企业改革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企业相关人员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改革创新工作未达预期或造成一般资产损失、影响较小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紧急临时决定可免责
意见提出,将建立鼓励创新、适度容错的免责机制,明确了责任免除范围和条件。改革创新工作中,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在体制机制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改革创新事项,其方案制定、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但由于缺乏成熟经验或政策调整、市场因素变化等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改革创新工作未达预期或造成一般资产损失、影响较小的,区分情况,可酌情减轻或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资产)转让、投资管理、资本运营等工作中,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有关决策程序,但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市场因素变化等难以预见客观因素影响,在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后,仍未达到预期目标或造成一般资产损失、影响较小的,区分情况,可酌情减轻或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后,按期实现预期目标、未造成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可免除其责任。
企业或个人均可提申请
今后,我市将规范免责认定程序和结果运用。市国资委依据职责权限,在企业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工作过程中,区别不同责任情形,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免责认定。企业或个人因改革创新等工作出现失误受到追责时,可按管理权限提出免责申请。接到免责申请后,市国资委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听取有关企业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依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意见,并反馈相关企业和个人。重大改革创新事项的免责认定意见,及时报告市政府。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认定意见,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免责认定意见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经综合研判可给予正面评价或者免予扣分;涉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可酌情纳入客观调整因素考虑;涉及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理;涉及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酌情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企业决策事项需建台账
在保障措施方面,我市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信访工作对企业改革发展的支持、保障作用,妥善处理各类信访举报事项。对查无实据或经认定予以免责的问题,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恶意中伤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企业对改革创新、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建立完备的资料台账,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告程序,报备材料作为免责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