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新政:科技项目支持力度最高奖励可达500万元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7-04-26

  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获悉,4月中旬,结合“十三五”时期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需求,围绕全区核心工作以及打造“3+3”产业集群发展方向,该区重磅集中出台了 “五项科技新政”。新政涉及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和管理、对创新创业载体的奖励扶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等五大方面。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局长刘东伟表示:“五项科技新政”对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扶持的范围和力度均达到全疆领先水平,甚至处于西北地区前列,为全区科技型企业带来重大利好的同时,也从多方面、全方位地激活了全社会的科技创新动力。下一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还将陆续出台多项科技创新政策,完善和健全新区科技政策体系,使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的科技政策体系环境最优、最强且力度最大。

  聚焦科技新政之一: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力度最高奖励可达500万元

  此次出台的《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明确科技计划具体分为重大科技计划和一般科技计划,并符合国家产业、科技政策和高新区(新市区)重点发展方向的产业。

  重大科技计划:聚焦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聚焦全区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产业发展部署,聚焦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国内领先的关键性重大科技项目,根据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及带动示范效果,最高奖励额度可达500万元。

  一般科技计划:根据全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载体、科技服务业单位等为主体,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合作、科技金融、知识产权、创新平台、双创四众等类型的全疆领先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科技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为50万元。

  聚焦科技新政之二:明确细化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认定及管理

  新出台的《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是全疆首个覆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全孵化链条的认定及管理办法。该办法不仅涉及单个载体的认定和管理,同时体现了各个载体之间的关联性和差异性。

  认定备案:从发展方向、运营机制、入孵企业(团队)条件和数量、创新创业服务功能等方面明确了申请认定高新区(新市区)各类主要创新创业载体的具体条件和认定备案程序,为运营主体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提供参考标准。

  考核管理:具体说明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办法,对已认定备案1年以上的高新区(新市区)创新创业载体每年通过定量分析(50%)、定性评议(30%)和入孵企业(团队)满意度测评(20%)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并列出了各项测评所包含的主要指标,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引导创新创业载体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聚焦科技新政之三:多方面扶持鼓励建设运营创新创业载体

  为进一步构建覆盖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3+3”产业集群中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专业孵化体系,大力促进社会力量建设从团队孵化到企业孵化再到产业孵化的创新创业载体全链条,《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关于促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的奖励扶持办法(暂行)》应运而生。本办法以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为主要奖励扶持对象,以建设扶持、绩效奖励和资质奖励等三个方面为重点奖励扶持方向。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实际使用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创新创业载体。对经批准立项新建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个载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民营资本通过盘活闲置厂房、空置楼宇等方式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批准立项后给予每个载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扶持。

  每年对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已认定备案1年以上的高新区(新市区)创新创业载体实施综合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给予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扶持。

  鼓励高新区(新市区)级认定备案的创新创业载体积极申请自治区级及以上级别的资质认定。根据载体类型和资质级别分别给予3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聚焦科技新政之四:重奖九大方面 新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

  2013年,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出台了《高新区(新市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此次在原有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该办法,对审核企业认定奖励资格、实施绩效、确定奖励级别、奖励资金使用等工作过程进行了更为全面和清晰的补充说明。

  重奖高新技术企业。对经区主管部门推荐,根据企业实际绩效,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对首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

  重奖企业单位创新平台。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5-50万元;自治区有关部门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5-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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