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提高技能人才地位的若干意见》。
一、强化技能人才培养
(一)对达到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以及高级技师参加高端专项能力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给予培训补贴。
(二)加强重点领域技能人才培养。围绕先进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特种机器人等新兴产业发展,加强相关产业技能人才的供给和储备。对新兴产业相关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向职业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订制的“个性化”培训,由培训机构根据企业需求组织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当地政府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培训成本以及政府与企业分担比例,政府承担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每年支持5个国家级、1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5个国家级、1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支持职业技工院校发展建设,对职业技工院校招收高级工、技师和预备技师学生,同级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四)创新技能人才培训模式。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支持名师带徒,每年遴选一批带徒成效显著的“燕赵杰出匠师”给予一定补助;支持高技能人才开展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工艺研修,每年遴选部分优秀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对实现成果转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鼓励企业从所得收益中以奖金等形式给予相应奖励;支持企业利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三维仿真等现代培训技术开展培训,对培训成效明显的项目给予一定补贴。所需资金政府出资部分从省级财政安排的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机制
(五)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打破技能人才评价受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等条件限制,对在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六)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引领作用。在现行职业资格清单内,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和企业申办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基地。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及其他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围绕产业发展趋势,定期组织“河北职业技能大赛”,科学安排竞赛职业(工种),给予每个竞赛职业(工种)一定补助,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安排的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三、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七)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措施。在生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带薪学习、休假疗养、出国进修等方面,与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落实技师工作津贴、医疗保险以及晋升相应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等有关待遇。
(八)加大技能人才表扬奖励力度。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及教练团队,省级财政参照国家有关部委确定的标准给予一定奖励。对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代表该省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5000元和3000元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安排的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开展企业职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创新大赛,选树“金牌工人”,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九)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对首席技师实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等特殊激励,并为首席技师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十)支持企业建立岗位津贴制度。企业可结合实际或参照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收入分配政策,自行设定技能人才岗位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津贴标准可按级别设定。企业发放技能人才岗位津贴,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创新技能人才交流引进机制
(十一)支持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对全职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及其主教练、全国技术能手以及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具有特殊技能的高技能人才,购买自用商品住房、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参加社会保险、省内就医就诊、享受医疗保健绿色通道和相应体检安排、随迁配偶就业、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转)学,按照河北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标准予以落实。
带科研成果在转化落地的柔性引进高技能人才,在职业技能等级评定、职称评审、项目申请、技术入股、产权收益、奖励荣誉、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可与该省人才同等待遇。对用人主体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引才补贴。
(十二)深入开展技能合作交流。引进国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推动职业技工院校、大型企业与德国、瑞士等国家知名职业学校、知名企业合作共建特色院系或专业。实施“技能精英工程”,每年遴选50名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开展技能进修培训,组织高技能人才开展国内同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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