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重庆两江新区制造业发展水平,在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发展先进制造业政策的同时,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及其配套的工业研发、检验检测等企业。
第一条 【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且按期开工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内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且按期开工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投资额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和10亿元以下的重点项目,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从约定投产年度起,分别按前五年、四年、三年和两年其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五年、四年、三年和两年,按其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高端人才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企业,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战略新兴企业不超过10%),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符合本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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