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特区立法,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失联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将其予以除名。”近日,这项改革任务被列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
作为牵头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送审稿》),针对商事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热点堵点作出了很多制度创新。尤其是针对企业退出难问题,创设了除名制度,旨在彻底消除大量“失联商事主体”,防范系统性风险,净化营商环境。目前,《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在按照立法程序上报审议。
为何要通过立法解决企业退出难?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赖丽英解释说,深圳商事制度改革后,商事主体数量呈井喷式发展。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商事主体年均增量约50万家,年平均增长率2.5%。在商事主体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因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失联商事主体”也大量增加。这类商事主体查无下落、脱离监管、无年度报告和纳税记录,严重威胁了市场交易安全,增大了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并且长期占用字号、商号等有限资源,严重影响深圳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现行商事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存在漏洞,对‘失联商事主体’缺乏有效治理机制。”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局法制科科长王莺翘说,目前,对“失联商事主体”的处理方式是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后仍无法联系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于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仍无法联系的,商事登记机关则无有效手段进行处理,导致“失联商事主体”存量逐年攀升。
为解决有关问题,深圳将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形式创设除名制度,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予以除名。除名的法律后果,是商事主体的经营资格消灭但保留主体资格,商事主体依法履行清算、注销义务。该制度具有双重功能:对于那些处于隐蔽活动状态但不愿意注销的商事主体,可以倒逼其尽快消除失联状态,恢复正常活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于那些实际无经营且处于事实上“死亡”状态的商事主体,纳入市场退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