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加强本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层次会计人才,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295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的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优秀会计人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均可参加选拔。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会计领军人才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并符合以下条件:
1.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专业贡献重大:在会计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团队效应突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能力较强的专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
4.引领作用显著:能够在本市、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领本专业、本学科、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5.发展潜力较大:本人在会计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理论优势、实践成效和发展潜力;团队成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6.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