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绿色金融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20-11-09

  11月5日,深圳市正式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的主体责任,规定了政府部门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这是全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的法律,也是在绿色金融领域的一次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大胆创新。

  在此之前,我国绿色金融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绩。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牵头制定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国成为全球首个由中央政府推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国家。当前,中国的绿色信贷规模存量世界第一位,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已超过11万亿元,绿色债券存量规模1.2万亿元,排在世界第二位。

  不过,由于绿色产业和项目通常具有投资期限长、回报率偏低等特征,与现有金融体系存在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期限错配等矛盾,绿色金融工作推进效率仍有待突破。而以本次《条例》为契机,有望推动金融机构内部逐步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是优化激励约束机制,解决金融机构积极性不足问题。

  尽管我国绿色贷款、绿色债券体量不小,但与实际需求相比尚有差距。这是因为绿色项目本身期限较长,而银行信贷资金一般提供一年以内贷款,远远不能满足绿色融资需求;同时绿色金融项目本身收益率不高,甚至很难达到普通项目的收益率。为此,有关部门已发布一系列财政、金融、税收、产业等激励措施,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驱动力。

  在此基础上,本次《条例》明确提出要落实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除了要求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的要求外,更针对一定条件下金融机构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的项目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予以处罚,此举进一步强调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而且《条例》还对其他违法行为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责任,加强了相关规定的强制性执行效果。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机构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这一突破性要求将提高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的重视程度。

  二是明确制度建设要求,提升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专业性。

  据了解,部分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不一,更缺乏专业的执行团队,业务人员对适用的绿色金融工具理解存在偏差,出现了相关工作效率不足,对“漂绿”、“染绿”项目难以辨别等问题。

  《条例》以法律形式加强了约束力,规定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绿色金融管理制度,包括银行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保险绿色投资管理制度、机构投资者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等。这意味着,此前“点缀性”的绿色金融业务将演变为对金融机构日常考核机制的一部分。

  随着《条例》要求各金融机构组建专业团队、专门的绿色金融标准政策以及项目信息披露力度加强,绿色金融从标准制定、审核再到执行的专业性都有望大大提升。更进一步来看,随着金融机构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的重视,有望吸引一大批市场化机构提供配套支持,形成多元化、专业化的市场运作和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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