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6-09-2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举措,用税收减法换“双创”新动能加法,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持续增长动力,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并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自2008年国家发布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以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成为税收优惠含金量较高的资质。截至2015年底,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达5524家,年均增长24.5%,占广东省的49.7%。2015年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减免税收达到84亿元,其中,深圳市地税局控管的企业中,共有736户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共减免税收47.19亿元。

  深圳市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于2016年8月展开,申请受理日期将于9月底截止。为了帮助我市企业更好地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介绍。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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