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纳海外人才,有利于推动我区各项事业发展。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文件,明确给予海外人才多项政策优待,解决其来桂工作、生活的诸多顾虑。获得博士学位以上的“海归”,也被首次纳入海外人才范畴给予优待。
此前,我区认定海外人才,被认定人员必须是外国国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此次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拥有台港澳永久居民身份和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人才,以及获得博士学位以上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都纳入了海外人才范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处室表示,将如此广泛的人群明确界定为“海外人才”,一方面体现了广西作为后发地区更需要“广纳天下英才”的积极姿态,与发达地区形成错峰竞争;另一方面,填补了我区近年来对留学回国的高层次人才和持台港澳、外国永居身份人才的政策空白。
以往影响我区海外人才引进的障碍之一,就是在海外人才来桂工作生活的实际问题上存在不少政策空白。《办法》将政策待遇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面向全体海外人才的普惠措施,主要解决海外人才当前在入境、定居等生活方面存在的难题和不便利,确保海外人才“来得了,待得住”;一个是对获得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主要为高层次海外人才在桂实现事业发展保驾护航,确保“留得住、用得好”。
据悉,这是广西首部关于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的专门政策,也是目前自治区出台的关于引进海外人才智力工作的最高级别政策文件。下一步我区将加快出台《实施办法》服务指南等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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