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和效率,缓解当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优惠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为辖内银行增加更多低成本资金。确保“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2018年“两权”抵押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确保深度贫困地区每年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区贷款平均增速。
二、强化对重大战略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债委会机制的作用,实行联合授信管理。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优先支持机制,在规划年度贷款目标时,优先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四大战略”和“三大攻坚战”;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时效性强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审批和放款。
三、落实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进一步拓宽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覆盖范围,将目前小企业法人贷款的风险补偿优惠和支持政策扩大到个人经营性贷款中的小企业主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和放宽不良容忍度政策进一步扩大到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精准扶贫贷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贷审批实行单独管理和业绩专项考评,重点向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额分散、融资满足度相对不足的小微企业倾斜。
四、创新信贷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核心(重点)企业依托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聚焦供应链融资,充分发挥核心(重点)企业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的优势,为核心(重点)企业上下游供应链小微企业提供增信增资服务。扩大抵(质)押资产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专利权、购买服务协议、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应收账款、存货及仓单抵(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贷款业务,提高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折扣比例。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探索利用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土地综合整治。
五、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绿色债券、创新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债券等国家重点支持的专项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鼓励区内上市企业收购兼并同行业优质企业和资产。对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金融机构为广西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金额的0.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完善“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制度。2018年9月30日前,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4321”业务考核办法。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4321”尽职免责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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