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8〕2号)及《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穗财规字〔2018〕2号)的要求,我委现组织开展2018年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下称“发展基金”)的子基金合作机构申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予以支持,要点如下:
一、发展基金合作模式
(一)发展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发展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
(二)发展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
(三)发展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完成对应出资后才实施缴付,可分期缴纳。
(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申报条件
(一)发展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或为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控股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并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其他资本。
(二)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控股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
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手续。
3.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相关的投资案例。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广州,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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