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8-07-26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已正式出台实施。

  一、重点奖励前海产业发展突出贡献人才

  根据“实施细则”,前海管理局每年将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奖励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奖励对象包括“一般支持对象”和“其他支持对象”。

  “一般支持对象”为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实际运营的“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不低于5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或者在前海合作区租用、购买办公用房或港资相对控股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3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中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其他支持对象”为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个人:一是由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实施上市公司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控股子公司、港资全资企业、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二是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取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直接经济贡献百万元以上最少获40万元支持

  “实施细则”称,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10万元(不含10万元)”“10—20万元(不含20万元)”“20—50万元(不含50万元)”“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将分别给予“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而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直接经济贡献1250万元以上的且代扣代缴机构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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