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对总部型企业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相关要求的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均可申请认定,由深圳市商务局予以认定,并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照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档奖励:对2000-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3000-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企业在获得资金奖励后5年内须持续满足总部型企业的认定条件。
此外,深圳还拟推出相应的研发优惠、简化出入境手续、人才引进、人才培训、贸易便利、监管便利等专项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