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正式印发《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穗金融规〔2018〕7号,以下简称《办法》),广州市将按《办法》开展高层次金融人才评定工作。现将《办法》公告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决定》、《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引进、集聚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金融人才,为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广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每年评定一次。由市金融工作部门每年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目录及评定标准》,作为人才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以及人才评定工作的经费开支,每年从“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安排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四条“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重点支持四类人才,包括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和金融柔性引进人才。申报人所在的金融机构应大力支持广州市人才政策所涉金融领域相关待遇举措的落实。
(一)金融领军人才:符合广州金融领军人才申报标准之一,具有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在国内外金融业实务界、理论界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拥有行业领军地位,对行业起到良好示范引领作用的人才。
(二)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担任广州地区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金融研究机构以及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其管理的机构或组织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对广州重大项目建设、创新创业项目有较大的资金支持和融资成效的人才。
(三)金融高级专业人才:从事金融要素市场交易、离岸金融、人力资源管理、航运金融、股权投资(VC、PE)、并购投资、保险精算、绿色金融、小额贷款、知识产权融资、金融研究等广州金融市场亟需的业务,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的人才。
以上三类人才包含现有的和引进的人才。现有的人才,是指在本办法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在我市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金融研究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引进的人才,是指在本办法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一年内,从外地引进广州工作并与我市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金融研究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同一法人金融机构(含同一控股股东或最大股东下属金融机构)内的人员交流任职不在此列。以上人才要求评选年度内没有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金融研究机构包括从事金融研究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院(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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