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按减征政策标准仍存在缴费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费用。缓缴期限从2月开始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补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医保统筹待遇和生育待遇不受影响。
近日,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乌鲁木齐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缓解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单位社保缴费压力。
据悉,此前乌鲁木齐市针对各类企业实施了减免、减半企业社保费用的政策,具体为: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据介绍,此次《办法》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减征政策实施后,仍然存在缴费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起始月份最早为2020年2月,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与缓缴政策可叠加享受。企业可通过单位网厅在线上或现场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缓缴险种包括:城镇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一是生产经营困难,职工工资无法正常按月发放的;二是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职工仅发生活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或低于此标准的;三是未正常复工复产的。
符合缓缴条件的各类企业,于每月15日前提交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事业单位,于每月6日前提交缓缴申请。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缓缴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医保统筹待遇不受影响。
此外,2020年2月起至6月,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对参加乌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减征期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至2.5%,退休人员(未满缴费年限人员)个人缴费比例由4%调整至2%。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金额由(含大额医疗、长护保险)306.82元调整至168.5元,退休人员(未满缴费年限人员)缴费金额由251.49元(含大额医疗、长护保险)调整至140.83元。个人每月医疗保险整体减轻缴费负担约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