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企业费用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岗位就业,3月14日,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医保发[2020]17号),对各类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5月,为期4个月。沈阳市是全省第一个发布减征政策的城市,经测算,减半征收4个月后,将为全市企业降低医疗保险缴费负担16.48亿元。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在减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则不在减征范围。
根据政策,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对于自2020年2月已全额缴纳的企业,优先退还应减征金额;也可根据企业意愿,冲抵之后月份缴费。对于2020年2月已缓缴的企业,经重新核定应缴额后,在3月缴费时进行补缴,单位补缴费用到账时补划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
另外,实施减征期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